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0〕23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校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现在教师、科研和实验教辅岗位工作(含双肩挑人员)并全职在岗人员。职称系列包括高校教师系列、实验系列和研究系列。
二、评价类型和政策依据
(一)评审:按照《海南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海大〔2019〕72 号)《海南大学国际人才、高层次人才直接认定高级职称暂行办法》(海大办〔2019〕316 号)《关于我校教师、实验和研究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大〔2020〕330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认定:学校全职引进的国内外优秀博士(后)或在国内有关单位已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在来校工作三年内首次申报认定高级职称,可根据个人业绩情况申报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有且只有一次认定机会,如果申报正高级职称认定不通过,不可再次申报副高级职称认定),具体按照《海南大学国际人才、高层次人才直接认定高级职称暂行办法》(海大办〔2019〕316号)执行;
(三)符合条件人选可选择参加一种评价方式,不能多报,如申请参加评审的,不能同时申请参加认定。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坚持与岗位设置相结合,按岗评审,分类评审的原则;
(四)坚持教授治学,同行评价、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四、组织机构
(一)评审: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相关规定和年度工作方案,研究处理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校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年度高校教师、科学研究、实验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终评工作。
(二)认定:学校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特聘会”)负责近三年内新引进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
(三)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资格材料审核工作小组,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各单位推进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四)学校职称办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的日常工作。
(五)各二级单位组建基层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条件审核、中初级职称评审和高级职称初评工作(包括评审和认定);负责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群众反映、申诉等进行调查并及时处理。基层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其他委员不少于6名。委员由本单位教授(或具有正高职称,下同)组成;如教授不足,可聘请其他单位(含校外)相关专业教授组成。基层评审委员会名单报学校职称办备案。
(六)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全校专职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类中级职称评审工作,评审方案须提前报学校审批。
五、评审指标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和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情况统筹确定评审指标(拔尖创新人才直接评审的不占评审指标)。
各二级单位报送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名单后,学校根据岗位设置情况统筹下达评审指标。各二级单位根据评审指标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和评审材料报送学校。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终评不设评审指标。
六、申报资格与条件
(一)根据评价类型,分别按照《海南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海大〔2019〕72 号)和《海南大学国际人才、高层次人才直接认定高级职称暂行办法》(海大办〔2019〕316 号)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按照《海南大学关于调整我校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要求的通知》执行。
(三)申报人员的任职资历以及申报业绩材料的截止时间均为2020年12月31日。以此日期为限,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不作为评审有效材料。
(四)所有申报业绩材料均填写任现职以来的业绩,任现职时间超过五年的,超出五年范围的业绩可填写不超过3条,以供参考。
(五)业绩材料中的成果、论文、项目、奖项均须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填写,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须明确项目级别是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
(六)参加认定的人员申报业绩材料以近五年的算起(即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应届博士毕业生可从开始攻读博士学位时的算起。
(七)新引进到我校工作的国内博士后(已出站)人员,申报评审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可视同评审程序中“条件审核”通过,直接进入“教授会评议”、“代表作同行外审”环节,并按相应评审程序进行,申报业绩可从开始攻读博士学位时算起。
(八)《海南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海大〔2019〕72 号)文件中关于出国(出境)学习经历可不做要求。
七、师德师风考核
二级单位党委根据《海南大学师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对推荐人选进行师德考察,并做出师德考察意见及 “同意推荐”或“不同意推荐”意见。凡存在违反师德行为、不适宜参评的实行“一票否决”(师德师风问题没有期限限制,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教学质量评估
申报2020年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不含认定)结合以前教学质量评估的结果作为本次职称评审教学质量评估的依据。
九、代表作同行外审
学校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完并经领导小组研究拟提请高评委会或特聘会评审的申报高级(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代表作同行外审,由学校统一组织,委托第三方评审,由学校承担评审费用。
外审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分别用A、B、C代表)。3个“合格”及以上等次视为通过;2个及以上“不合格”视为不通过;有1个“不合格”则必须要有一个“优秀”视为通过。即外审结果为AAA、AAB、AAC、ABB、ABC、BBB视为通过;外审结果ACC、BBC、BCC、CCC视为不通过。
外审不通过人选,不再提交高评委会或特聘会评审。
十、材料说明
(一)教学工作量需分学期列示所承担的所有课程,并附上每学期的教学任务书。
(二)发表的学术论文需提供“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出具的查收查引及发表证明;出版著作要求提供“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 CIP核字号的网页检索证明(http://www.capub.cn/zxgk/
jgjs/cipzx/)。
(三)相关材料说明:
1.《2020年度海南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由单位汇总填报,按正高、副高排序,A3纸打印,并提交电子版。
2.申报评审、认定的教师,应分别填写《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海南大学国际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审批表》。由单位统一领取、个人填写,一式两份,不得自行复印或打印,一律用黑色水笔填写,确保规范。
3.《海南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一式两份,仅限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填报,按A3纸张大小正反打印成一张纸,并提交电子版。
4.《海南大学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表》一式两份,此表仅限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填报,按A3纸张大小对开排版打印成一张纸,并提交电子版。
5.《职称申报材料册》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学院留存)。
6.期刊、著作原件和各类证书(学历学位、高校教师资格、专业技术资格、项目结题等证书原件经所在学院核对无异后退还)。
7.代表作外审材料:申报人员选取2篇代表作(PDF电子版,代表作中的所有涉及有关作者信息的相关内容必须抹去),填写《海南大学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表》,提交电子版。
8.申报人要实事求是地总结自己的工作业绩,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完整提供各种证明材料。评审表的内容必须与所提供的材料相一致,在《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本人专业技术工作述评”栏的最后填写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9.各单位对申报人员的条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须由本单位审核盖章,并标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未经审核盖章的复印件无效,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上报。(以上申报材料,学院、学校各留存一份保存)
10.请各单位将申报人员材料,以个人为单位使用相对统一的收纳袋进行独立打包,确保袋内材料方便拿取、收纳和搬运。
十一、相关要求
(一)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相关学科领域的教授会评议和基层评审委员会评议初评;本单位没有相关专业的,由单位委托相关学院评议;委托单位需出具委托函并说明委托事由。专职辅导员申报思想政治教育专业高级职称的,由人事处协调组织评议。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事关重大,不仅涉及教职工亲身利益,更是学校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各二级单位和基层评审委员会要高度重视,严格审核,认真评议,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要勇于担当,不将矛盾上移,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人选严禁推荐到学校。
(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审核工作小组负责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人选,提交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后,不再提交高评委会或特聘会评审。
联系人:刘勇勤
联系电话:66279034
电子邮箱: rsczjk@hainanu.edu.cn
特此通知。
附件:1.海南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
2.海南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表
3.海南大学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表
4.海南大学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表
5.海南大学职称申报材料册范本
海南大学人事处
2021年4月9日
附:
日程安排
日期 |
工作内容 |
备注 |
4月15日前 |
申报人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单位,各单位将基层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报职称办备案。 |
|
4月25日前 |
单位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报送符合条件申报人员名单 |
|
5月1日前 |
教授会评议,结果公示 |
|
5月12日前 |
学校下达初评指标,基层评审委员会评议初评,结果公示 |
|
5月16日前 |
争议处理、确定推荐人选 |
|
5月20日前 |
材料报送学校职称办(含代表作外审材料)(二级单位完成中初级评审) |
|
6月20日前 |
职称办复核、代表作同行外审 |
|
7月15日前 |
代表作同行外审 |
|
7月30日前 |
组织召开特聘会、高评委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