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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2年06月25日 10:47 点击: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洋浦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琼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的应用能力,根据《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9号)精神,现就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范围

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采用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每一科目单独进行上机考试,考试时间为50分钟。考试科目(模块)共设14个(详见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类别(2010),附件1)。在本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参加本省所设考场考试。

二、考试科目

各专业、系列、职称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适用的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级别按照《海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适用等级分类表》(附件2)执行。根据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要求,参加考试人员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表内自行选择考试科目。

海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共考4个科目;必选科目2,并在科目1、科目3至14中自选择3个科目。B级:共考3个科目;必选科目2,并在科目1、科目3至14中自选择2个科目。C级:共考2个科目;必选科目2,并在科目1、科目3至14中自选择1个科目。

三、免考和降低标准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本年度12月31日前,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的;

2、转评同级职称,在前一资格取得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已达到转评职称要求的;

3、取得计算机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

4、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考A或B级时,可降低一级:

1、在少数民族市(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2、在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四、发放证书

每一科目(模块)成绩合格者,颁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单科合格证书。

五、考试组织管理

(一)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全国统考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就业局)具体实施。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就业局)成立我省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专家委员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考点、培训点软硬件资质、培训质量跟踪考核、考务监督等事务。

(二)方便考生报考,除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就业局)考点外,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地区考试人数规模、现有机房软硬件条件等因素向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就业局)申请设置考点,经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三)各考点相关工作人员应参加培训,培训合格者颁发《海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务人员上岗证》,未取得该证书人员,不得从事考点考务工作。考务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六、本通知自2012年5月25日之后生效。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全国统考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9〕19号)不再执行。

附件:1、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类别(2010)

2、海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适用等级分类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类别(2010)

海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适用等级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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