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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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称评定
    人事处转发海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职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6年09月06日 16:07 点击: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省直各系列主管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制度,现就职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重新修订评审条件。各系列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结合本系列的专业特点,抓紧组织专家修改、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已修订好的要及时下发通知并上网公布,尚未修订条件的系列,务必在7月30日前修订完成。从今年开始评审工作要按修订后的条件执行。

二、停止“以考代评”系列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从2006年起,凡国家实行统一考试“以考代评”的经济、统计、会计、审计、计算机专业与软件、出版、翻译等专业,不再通过初次认定的办法取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有关执业(职业)资格考试,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相应的职务后,其任职资历可以作为申报晋升相应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考试依据。

具体对应关系为: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税务师、价格鉴证师、房地产经纪人、土地登记代理人—可聘任经济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聘任工程师;执业(中)药师—可聘任主管药师;注册城市规划师—可聘任相应中级职务;翻译专业资格—可聘任相应级别职务;出版专业资格—可聘任相应级别职务;计算机与软件专业资格—可聘任相应级别职务。 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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