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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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处转发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工程、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5年10月27日 08:45 点击: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改革和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今年全省职称工作的统一部署,现就2005年度全省工程系列部分专业、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申报范围

凡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的工程系列机械、化工、冶金、建材、电子、纺织、广播电视、热作加工、电气、电力、轻工等十一个专业以及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含受聘在我省民营企业工作的流动人员,中央及外省驻琼机构、省驻外分支机构工作的人员),可根据自己拥有的知识能力、技术水平、业绩成果,对照资格评审标准和条件,自主申报评定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二、 申报条件

今年工程、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仍按修订后的标准和条件执行(条件详见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网页)。申报人员的评审学历资历、任职年限计算时间截止到12月31日,业绩、成果、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和继续教育的截止时间为年内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外语、计算机条件按琼人劳保专[2005]52号及琼人劳保专[2004年]186号文件规定的等级执行。

三、 评审专业

今年我厅受理工程系列机械、化工、冶金、建材、电子、纺织、广播电视、热作加工、电气、电力、轻工等十一个专业的高、中、初级资格及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其它专业仍由原授权部门负责。

四、 申报材料

(一)申报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个人综述材料》一式三份,内容包括学历、资历、政治思想 、年度考核、身体状况、外语和计算机成绩、继续教育、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业绩成果等十个方面。

(二)受聘在省内工作的流动人员,应提供近三年年度考核材料,业绩考核应均为“称职”或以上等次。

(三)《个人综述材料》所列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书、论文、科研成果和成果鉴定证明书及获奖证书、外语、计算机合格证书与继续教育证明等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证书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四)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规定具备的论文、著作条件外,如没有公开发表的论文、专业技术分析报告或科技立项报告等,须提交经县以上主管部门认可并经两名以上同行高级专家鉴定(专家鉴定须说明该报告有否可行性及学术价值、是否有采纳应用价值等),申报高级的3篇,中级2篇。

(五)上述证明证据均作为《个人综述材料》的附件,依序编好目录并装订成册。

五、 材料审核

(一)所在单位要加强申报监督和预审工作,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鉴定,并在单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未经公示的不予受理。经公示和核实后的材料,单位人事部门做出鉴定意见,加盖印章并送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申报评定材料的收费和核准工作由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凡材料不全、填写不清楚、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办,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定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申报,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责任。

六、 申报委托

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报送材料。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市、县属单位报送材料,由市县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报送材料,由其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人事档案在职介中心的,由该中心出具委托函;在我省工作的流动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

具委托函。

七、 时间安排

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从9月10日至11月30日,评定工作当年完成。

八、 收费标准

评审费按省财政厅、物价局(琼价费字[1997]124号标准执行(初级80元、中级260元、高级400元),评审费由申报个人支付。

九、 评审材料报送地址:省政府办公大楼五楼528房,联系人:江丽、冯斌。电话:6533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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