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海南重要讲话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是指在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金融机构、高校等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有突出工作业绩或重大成果的领军人才。 第三条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应遵循按需引进、重点引进、按管理权限分级引进的原则,坚持引人与引智、引才与引团队、引才与引项目相统一,通过刚性调入和兼职兼薪、合作研究、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科技咨询等柔性流动形式,采取环境引才、项目引才、产业引才等多种方式,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引进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第二章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围绕我省重点领域、优势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学科的实际需要,面向国内外重点引进以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我省重点发展的热带特色现代农业、现代新型工业、现代旅游服务业、现代金融服务业、创意产业、文化产业,以及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海洋经济、生态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方面的高级研发人才、高级创意人才;落户我省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园、信息产业园、软件园、高校或科研院所等,创办科技型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与产品符合我省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经济竞争力有推动作用的高级复合型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第五条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高校等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经历; (二)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突出的工作业绩,或掌握关键技术,在本行业本领域有过重大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或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 (三)刚性调入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柔性引进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每年驻我省工作时间在3个月以上。第三章引进程序 第六条征集引才需求。省组织人事部门向用人单位以及创新创业载体征集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需求,编制引才目录。 第七条信息发布。省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国内外新闻媒体、网络以及国外留学生信息联络渠道,发布海南省年度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需求信息与招聘公告,多渠道做好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与省内用人单位的对接。 第八条资格认定。由省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教育厅、省国资委以及省宣传文化部门,对拟来海南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基本情况、有关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贡献以及真实性等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海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请书》; (二)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书和其它佐证工作水平与能力的材料; (三)可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获奖证书、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九条评审和报批。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科技、管理、财务、金融、风险投资等方面资深专家和企业家组成专家组,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管理能力、研发水平进行评价;对其创办科技型企业所实施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市场潜力、实施风险、预期经济效益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后,由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请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审核结果上报省委批准认定。 第四章鼓励政策 第十条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自主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工商注册之日起5年内,其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给予全额奖励。 (二)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全额奖励给个人;省政府颁发的奖金以及经省政府同意给予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与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从事技术转让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作,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业务,其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给予全额补贴。 (四)凡获得国(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在国(境)外创办实业的,其在我省创办的企业或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国外组织和个人的研发机构,其从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其交纳的营业税,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给予全额补贴。 (五)申请设立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登记后1个月内注入的首期出资额只需达到注册资本的10%,其余部分3年内注入。科技成果拥有者创办科技型企业,经有资质专业机构评估后,科技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科技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到70%。 (六)可重复享受省、市县及有关单位制定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奖励。 第十一条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享受六项重点支持: (一)启动资金资助:对携带科技成果或优秀项目来海南创业的,可根据本人申请以及其创新创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从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一次性拨给100—200万元的创新创业启动经费。 (二)办公用房补贴:用人单位、创新创业载体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提供一定数量的租金补贴,或免费提供项目启动办公场所。 (三)住房、安家补贴:对刚性调入到我省属于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单位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从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发给不低于50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其他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或提供一定数额的安家补助费,或提供一套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住房、一辆工作用车或配备工作助手。 (四)跟进风险投资和项目贷款支持: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重点投资扶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琼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实施的重点项目。政府利用专项资金、贴息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和各类社会资金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鼓励金融机构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的高新技术项目发放贷款。 (五)跟进科技保险保障服务:支持保险公司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营业中断保险以及高管人员和关键研究人员团体健康保险、意外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特种保险服务。 (六)身份支持:对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聘任期间,组织部门可依据其以往经历、实际能力和业绩,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保留或重新确定其相应的级别待遇。 第十二条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享受以下优先服务: (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科技计划项目;柔性流动到我省工作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与用人单位在职人员一样申报科技项目和科技奖项。 (二)优先申报科研经费、工作设备采购、专业职称评定以及国家特殊津贴、优秀专家评审等。 (三)优先向国内、省内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其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优先实施奖励,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显著效益的,给予与贡献大小相匹配的奖励、政治荣誉和宣传表彰。 (五)优先安置家属子女,刚性调入到我省工作的,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选择在海口、三亚等省内市县落户,家属就业优先照顾,子女就学可自由择校,享受本地学生同等待遇;柔性引进到我省工作的,其家属、子女随同来海南,可酌情提供免费度假服务。 (六)优先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疗养制度和学术休假制度,每年提供不少于半个月的疗养和学术休假。 第十三条优化发展环境,营造良好氛围,最大限度地为高层次人才打造创新创业平台。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理顺权属关系,加强协调,积极构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直接服务平台。建立限时办理和服务承诺制度,在办理居住证、企业资格证、土地征用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建立和完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来海南工作的无障碍机制;努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下放管理、审批权限,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科研经费使用、工作设备采购、专业职称评定等方面,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自主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服务、监督。 (二)省政府和有关市县政府在适当区域规划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园、生态软件园、创意产业园等创新创业人才基地,完善创新创业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打造良好的事业平台。 (三)建立推进产学研结合的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同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合作关系,联合开展创新活动。 (四)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完善动产评估、流转市场体系,积极推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抵押业务。 第五章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十四条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省委领导、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具体指导下进行。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才引进的综合协调工作;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宣传文化部门主要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园、生态软件园、创意产业园、高校或科研院所等创新创业载体引进人才计划申报、评估以及实施各类科技重点计划配套支持;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主要负责资质、职称等审核,为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相关手续,落实人才引进的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省发改委主要负责引进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以及落实相关产业优惠政策;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财政预算、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落实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发布我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需求信息,受理或委托受理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相关申请材料; (二)审核年度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论证; (三)提出年度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项经费预(决)算; (四)建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信息库,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跟踪服务; (五)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呈报省委和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审定。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中出现个人及所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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